?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和中等职业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城市(县城以上):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2、农村、乡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等级
??? 根据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的认定,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管理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年级班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也会向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九州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汇总表纸质文档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本二级学院公章后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各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建立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第十一条第二至第五款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宣传,认真组织,为学生及家长办理生源地信誉助学贷款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在院奖学金的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的具体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院将对一部分学生实行1000—3000元不等的学费减免。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缓交者除外);
(二)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三)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二十条 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解释。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一四年五月